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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条桥事件法律依据(请大家跟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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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7-7 21:07:2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《水法》
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、利用水能资源。在水能丰富的河流,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。

  建设水力发电站,应当保护生态环境,兼顾防洪、供水、灌溉、航运、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。

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、截(蓄)水、排水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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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发表于 2003-7-7 22:02:07 | 只看该作者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十七条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砖探、挖掘等作业。但是,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砖探、挖掘等作业的,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,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,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。”
第十八条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和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,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;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,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,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。”
第十九条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,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,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。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,应当限期治理。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有关条款:
第六十六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划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:
(一)擅自在文物保护的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砖探、挖掘等作业的;
(二)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,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、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,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;
第七十八条  公安机关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海关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,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、玩勿职守、徇私舞弊,造成国家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,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  
  
3#
发表于 2003-7-8 15:13:43 | 只看该作者
只是在这里说说是没有用的,
要把我们的根据报到法院去。
4#
发表于 2003-7-10 11:19:25 | 只看该作者
哈~~上法院~~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哦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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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7-10 15:56:31 | 只看该作者
去年杭州孩儿巷古民居保护就是通过法院的
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为古民居主人败诉
三审古民居主人请来全国各地文物专家
文物专家考查后得出结论:
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…
最后法院撤消了原判
6#
发表于 2003-7-15 22:18:45 | 只看该作者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:
第十七条   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,珍稀,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,重要的的水源涵养区域,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、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、冰川、火山、温泉等自然遗迹,以及人文遗迹、古树名木,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,严禁破坏。
第十八条    在国务院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。
第十九条   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,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。
第二十条  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,防治土壤污染、土地沙化、盐渍化、贫瘠化、沼泽化、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、水土流失、水源枯竭、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。
7#
发表于 2003-12-28 18:33:07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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