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索
查看: 2483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老虎春请进(下)

[复制链接]
跳转到指定楼层
1#
发表于 2005-3-21 09:09:2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>对我县文物保护与开发的几点看法
夏海滨</P>
<>文物资源是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物质基础。对相对落后的我县城镇和农村来说,很难花费大量资金投入保护、开发人文旅游资源,应走以较少投入得到较大效益的路子。从而形成有自身特色的保护和开发手段,并从中取得持续效益。要达到这个标,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视。
首先,相关部门和领导要提高认识,高瞻远瞩,要认识到保护、开发文物资源,不仅是我们应尽的义务,而且是发展我县经济很好的途径,是我县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近年国家宏观政策的重点是进一步倾向于增加社会就业机会,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大力发展旅游业。我们应抓住生态县建设的契机,在温州地区乃至全国的旅游事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,立足现有资源,把生态资源和人文景观有机结合,发展具有泰顺特色的旅游业。使旅游事业成为我县经济的新增长点。
第二,搞好总体保护规划和主要古村落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,以利于人文景观的布局、修复、管护和开发。要充分发挥“规划”的龙头作用,确保开发与保护并行。在进行总体规划时要弄清重点与一般的关系;要分主次、分批次进行开发利用。
第三,根据市场经济规律,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三种途径:公办、集体、个体。一些不宜或不利于集体、个体投办的,应由公办。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、古文化遗址、碑志题刻等。对于部分分散在城镇村落的人文遗址,如古民居等古建筑就由所在的乡镇或村集体加以保护与开发利用。名人故居或宗祠可由其后代或族人私办。但应强调一点,无论谁“入主”,都要求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原则,不得随意扩建、改建。地方政府也应在财政上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保护、开发利用之中。总之,不论是哪种途径保护与开发,均须先投入,没有投入就不能产生较好的效益。并要确保投入的资金均用于保护与开发上,确保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抽取部分作为维护资金。
第四,建立保护开发事业的机构及制定保护管理办法。我县已成立“泰顺县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工作委员会”,同时应成立相应的开发机构,协调问题,保护与开发是有机于一体,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,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,开发利用是最积极的的保护。应尽早出台《泰顺县古建筑古民居保护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政策,使古建筑保护、开发利用走上制度化、法制化轨道。
第五,要大力宣传,提高我县整体的形象和人文景观的知名度。如古桥梁在国内外已有一定的知名度,除了继续加强国内宣传力度外,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更加全面地在国外进行宣传。</P>
<>
文物保护要强调依法保护</P>
<P>薛一泉
泰顺具有4000多年的历史。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,先民们留下了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。在我县众多的文物中,木拱廊桥与古民居以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巨大的文物价值,蜚声四海。无疑,保护好这笔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,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使命。本文将针对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,试述对“文物保护要强调依法保护”的一些看法。
一、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
社会经济的发展,加快了“城建”的脚步。城镇建设脚步不断的加快,其必然结果是大量珍贵的古建文物在日益减少。这种令人心痛的现象,说明了加大保护国力度已是刻不容缓,尤其要加强调依法保护。建国后,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相继制定多部法律。但时至今日,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已不能完全解决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遇到问题,在对古村落古民居保护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尤其突出。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,并且与一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有着很大的关联。我县拥有大量优秀的古代村落和民居建筑,在保护方面我县政府部门已进行了宏观控制,但着手制定和颁发具体的保护办法已不容拖延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颁布相关条例后,同样不能忽视“有法不依”的不良现象,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二个方面加强认识,一是继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的文物保护意识。二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调。
二、强有力的进行依法保护
(一)加强文保队伍的法律素质。文物保护进行依法保护,文保队伍的法律素质是重要前提。只有文保队伍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,才能运用法律去保护文物,才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保意识。
(二)出台保护条例已势在必行。依法保护文物,特别是古村落、古民居的保护,首先要有法可依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保护办法。针对我县的具体情况,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方面列入“保护办法”中。(1)将文物博物事业经费、文物维修经费、文物征集经费等文物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,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。在省、市文物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中有这样的条例规定,“政府应当从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中安排不低于2%的经费,专项用于文物维修。”落实这项规定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县文物保护经费严重匮乏的局面(2)文物保护点视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法律保护,其保护方案由县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公布。(3)文物保护点拆除或者迁移,必须征得县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同意。(4)文物保护单位、文物保护点中属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地面建筑物,不得擅自改建、扩建或者装修。(5)文物保护点维修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。其设计方案和施工说明,应当征得当地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同意。(6)对文物保护单位、文物保护点保护不利的使用单位或者居民点,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、房管、土地等部门分别采取转交、迁移的办法落实保护措施。(7)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,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有效保护、加强管理的前提下,向社会开放,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。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。(8)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,发现文物来源涉嫌盗掘、盗窃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报告,严禁私自收购。(9)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,县人民政府或文化(文物)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。
(三)划定保护区,依法保护文物。县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后,文物部门应尽快协同相关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。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,使它周围的环境风貌不受破坏而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划出一定区域。保护风貌的目的是以利于保护、研究、游览或观赏。对于泰顺古村落来讲,除了具有巨大的文物价值以外,它还有一个潜在优势,可以为旅游开发服务,所以,划定保护区,保护文物的周边风貌是非常重要的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一旦经人民政府批准、公布,就具有效力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,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建设控制地带是在保护范围之外划出一定区域,控制新的建设项目,以及新建筑的构筑高度体量等,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环境风貌。在建设控制一带内,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厂和高层建筑或构筑物等。只有将文物其列入保护单位,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后,我们才有能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。否则,文物管理工作则会显得疲软无力,文物也将得不到安全保护。
文物保护事业是一种全民事业。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,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文物保护工作是多方面的,本文仅从依法保护方面进行一些试述。同时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能踊跃的献计献策,共同参与我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!</P>
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,顶一下支持,顶一下 反对,踩一下反对,踩一下 微信微信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